如何理解商标法中的商标误认?
很多注册商标申请人在检索商标时,费了很大力气也没挑出近似的在先商标,认为申请注册没有什么问题了。当申请注册后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时却因《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误认被驳回。很多人都想不明白怎么就被判定为商标误认了呢?商标局是根据什么去界定商标误认的呢?下面就由司盟企服商标为你解答。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了误认的情形,即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误认的。
总体可以理解为,商标标志故意曲解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
商标误认的三种情形
根据商标法的定义,我们可以将商标误认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商标标识中如果涉及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描述的文字,往往会让公众将商品或服务与这种质量特点相联系,并可能使公众误认商品或服务具有这种质量特点。例如健康彩棉这个商标,当健康彩棉商标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时,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有利于人体健康、对皮肤无刺激等作用的棉织物,从而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2、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分别规定了我国国名和外国国名(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因此,如果一个商标标识是属于国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地理标志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那么这个商标标识就不会构成误认的情形。反之,则会构成商标误认。
3、公众对生产者产生误认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把商标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归入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误认中。这种误认是由于商标标志中含有的企业名称与实际企业名称不符造成的。如果商标中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义不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则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还有其他的误认情形,比如名人的姓名、赛事名称等。最后,司盟企服商标希望大家了解了商标误认后,在注册商标时一定要仔细考虑商标名称,避免产生商标误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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