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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含义的规定

发布时间 : 2025.04.21 12:02:00 浏览 172

很多企业注册商标是为了维护企业品牌合法权益,而根据我国相关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完成之后,如果无故连续三年不进行使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使用也是商标专用权得以保护的基础。那么怎样才是商标使用的情况呢?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商标使用的含义,一起来看看吧!

新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含义的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商标使用含义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属于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商标使用是实现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等功能的前提,是维持注册商标有效的条件,是商标专用权得以保护的基础,还是使商标获得识别性、显著特征以及使商标驰名的重要途径。本次修改《商标法》,在2002年国务院公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商标使用规定的基础上,对商标使用的含义在法律中作了规定。

条文解读

商标使用是实现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等功能的前提,不经使用的商标,不会产生和实现指示商品来源的效果,也无从区分商品。商标使用也是维持注册商标有效的条件,按照本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使用也是商标专用权得以保护的基础,按照本法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使用也是使商标获得识别性、显著特征以及使商标驰名的重要途径。在有些国家,如美国,商标使用还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必要条件。

按照本条的规定,商标使用是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如果不是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使用商标,或者将商标用于非商业活动中,都不构成本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使用在形式上,表现为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商标的使用不限于本条规定所列举的几种情形。对于虽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但其实质上是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本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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