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微信

  • 司盟企服手机APP 查进度

    司盟企服

    订单进度随时查

    司盟企服APP二维码

    下载司盟企服APP

  • 司盟企服小程序 微信咨询

    联系客服

    咨询售后随时问

    司盟企服小程序二维码

    扫码咨询客服

  • 司盟企服在线客服电话 139-0247-2521
司盟干货

商标法中禁止使用商标标志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7.03 10:28:36 浏览 756

在实践中,行为人想要注册商标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那么《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标志的规定是什么呢?以下由司盟企服小编为您具体回答这个问题,并带您了解其他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您的学习和实际应用。

一、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标志的规定是什么?

《中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某些标志作为商标。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标志、所在地或者标志性建筑相同的名称、图形;

(二)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国家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除经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外,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除授权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与“红十字”相同、“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相似;

(六)有民族歧视的;

(七)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征或产地产生误解;

(八)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害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名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认证商标的组成部分的,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禁止作为商标标志

二、商标法恶意抢注规定

商标法恶意抢注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发现存在恶意抢注的,可以向商标提出异议。对于已经注册登记的商标,发现存在恶意抢注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三、商标法对于近似商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0条。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商标近似指的是商标文字的字形和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和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与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的判定与 商标相同的判定类似,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和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近似。具体分为三种形式商标的审查:文字商标的审查、图形商标的审查和组合商标的审查。

上一篇

商标法修订后的解释有哪些

下一篇

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解释是什么

司盟企服专家
遇到“
商标法
”的问题?专家为您解答
企业服务专家 平均1分钟响应
企业服务专家
胡先生
商标法代理人
当前在线
擅长:
商标注册、购买、驳回复审、维权一站式代理服务
立即咨询
律师解答
还有疑问 ? 已为您匹配一对一专属客服,答疑快人一步~
立即咨询
分部地址
深圳总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 11栋5层 502-505 号
香港总部: 香港九龙弥敦道625号雅兰中心办公楼二期15楼1508室
深圳宝安分部:宝安区松白路336号中港星科技产业园
湖南长沙分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8楼811和804

官方服务

139-0247-2521

APP下载

企服产品低价合作群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7959号 粤ICP备17143321号 Copyright © 2024 - 2025 深圳市中港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粤B2-20211455 客服与投诉热线:139-0247-2521 邮箱:vip@zgxj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