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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分类有哪些

发布时间 : 2023.07.03 11:34:34 浏览 299

商标注册是保护商标注册人权利的一种措施,商标也是知识财富的来源之一。法律规定的商标分类。因此,建议在选择商标注册前了解商标法的相关法律法规。那么,你知道商标法的分类类别是什么吗?以下是对司盟企服的详细介绍。

一、商标法的分类有哪些?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不同的角度,商标可分为八类。

1、根据商标的构成,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形商标和文字组合商标;

2、按商标的用途和作用进行分类,可分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3、生产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可以根据商标所有者和用户的不同进行分类;

4、按商标管理进行分类,一般可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5、根据商标使用者对商标使用动机的分类,可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证明商标;

6、根据商标的含义进行分类,可分为含义商标和无意义商标;

7、按商标使用方式进行分类,可分为主商标、分商标、商品群商标、特定商品商标;

8、根据商标的载体分类,可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

  

商标法的分类有哪些

二、商标法保护商品商标外还保护什么

我国商标法除保护商品商标外,还保护:

1、服务商标。

2、集体商标。

3、证明商标。

三、商标法最新商标在先使用权

1、在先使用权的范围

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就商标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近似于注册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加有别于注册商标,应当允许并鼓励此种改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例如,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标为印刷体的“长城”,注册商标由手写体“长城”两字和“长城图形”组合而成,如果在先使用人将其商标“长城”字体做接近于注册商标字体的改变,或者加上“长城图形”,就属于不正当使用,应当予以禁止。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不改变字体的前提下在“长城”之前加上表示地理位置的“山海关”字样,使其商标改变为“山海关长城”,则此种改变为更有别于注册商标的改变,应当允许并予以鼓励。第二,就使用商品或者服务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不得扩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增加该服务的服务项目”。例如,在先使用商品所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衬衫”,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鞋、帽”等。其中“衬衫”与“服装”属于类似商品,则在先使用人只能继续在“衬衫”商品上继续使用其商标,既不得在“领带、鞋、帽”使用,也不得在“衬衫”以外的服装产品(如西服、裤子等)上使用其商标,否则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2、在先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我国台湾地区第23条第二款规定,“人并得要求其附加适当之区别标示”。《日本商标法》第32条第二款也有类似的规定,日本学者将商标注册人的此项权利称为“附以防止混淆的标志的请求权”,而且根据《日本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此项请求权的主体还包括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美国商标法》也规定专利商标局长在准予并存注册的同时规定各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方式、地点或者有关商品的条件和限制。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6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与注册人的使用发生实际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继续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服务商标时,增加地理名称标志,以便于与注册人使用的服务商标相区别”。本文也认为,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消费者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在使用其商标时,加上适当的标示以有别于注册商标。如果不能加上适当标示,在先使用人不得继续使用其商标。其中,所谓“适当”要求所加标示使在先使用商标足以与注册商标相区分;“适当的标示”包括在先使用人的字号、所处地域的名称等。但是加上适当标示所形成的区别不要求使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达到互不近似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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