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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描述性使用抗辩(二)

发布时间 : 2025.04.26 18:05:00 浏览 189

如果商标仅仅被用于说明商品的特点、含量、成分、性能,或者仅仅被当成商品或服务本身的名称、组成部分、装饰、由于是对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直接描述,因而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认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下面就和司盟企服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描述性使用抗辩(二)

美国《兰哈姆法》(LanhamAct)第33(b)(4)条就是规定商标侵权的正当使用抗辩:Use ofthe name, term, or device charged to be an infringement is a use, otherwise than as a mark... of a term or device which is descriptive of and used fairly and in good faith only to describe the goods or services of such party, or their geographic origin. 美国法的上述条文规定了“直接描述”和“正当善意使用”两个要件,没有规定“使用效果”要件,可能的解释是“直接描述”和“正当善意使用”情况下不可能产生混淆可能性,即便有,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合理使用应当容忍一定程度的混淆。”描述性使用的判断与商标使用的判断之间常常相互印证。在Beer Nuts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将Brews Nuts使用在啤酒杯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上诉法院认为,如果描述性使用事实上是一种商标使用,则上述正当使用抗辩不能成立。当商标被用于吸引公众注意,是一个包装上最显著的要素并作为整体支配一个包装时,它就是一个“标识”。本案中的 Brews Nuts就是这种情形被告的使用构成商标使用,因而被告无法主张正当使用抗辩。

以上就是司盟企服给大家整理的“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描述性使用抗辩(二)”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的企业可以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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