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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

发布时间 : 2025.05.03 14:03:00 浏览 1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商标法令.1950年8月28日政务院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共6章34条,1950年9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又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的主要特点是,该条例以保护"工商业专用商标的专用权"为其宗旨;该条例采用了自愿注册原则,凡注册的就予以保护,不注册的不予保护;在注册商标申请中采用了先申请原则;在注册前后均实行异议制,即对审查的商标和已注册的商标,他人均可提出异议;对于已申请注册或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允许转让和继承;对于商标注册方面的种种欺骗行为要依法惩处.该条例第五条还规定,"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订立商约之国家的商民,如需专用商标时,得在订立条约的规定范围内,依本条例申请注册."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对外国人的商标采取有条件的保护原则.由于该条例采用自愿注册的原则,很多国营企业对商标注册不大重视,致使一些国营企业使用的商标被私营企业抢先注册.于是1953年国家提出,凡是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使用商标未注册的,应积极动员其申请注册,以免私营企业以其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抢先注册.1954年3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又颁布了《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要求一切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和私营大中型企业,使用商标必须先行注册,一些小企业的商标也要在地方登记备案.对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和登记的做法,实际上是改变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中的自愿注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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