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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61条

发布时间 : 2025-05-03 08:04:00 浏览 197次

第六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解读】本文是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制度。

商标法解释第61条

1.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是我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处理商标争议的机关。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也应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监督制度是监督和制约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正确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所谓内部监督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对其内部机构及其人员实施的监督约束制度,主要规定内部监督的监督方式、监督人、监督程序、监督职责等事项。只有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才能公正执法,防止滥用职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法的要求,结合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有针对性的内部监督制度,并不断完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监督检查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审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包括是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办理法律事项。遵守纪律是指遵守廉洁自律、工作纪律等纪律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内部监督责任,加强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落实本法规定的内部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