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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规定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发布时间 : 2025.05.05 16:04:00 浏览 576

我国《商标法》规定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依据《商标法》第10条规定可知以下标志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这是为了维护国体、国威,保护国家形象和国家尊严;

我国《商标法》规定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如un为商标;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如"纯羊毛标志";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如将"黑鬼"作为商标使用;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如将"街头霸王"作为商标;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如"新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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