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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与商标法在公共利益上的高度契合

发布时间 : 2025.05.05 18:05:00 浏览 574

商标法与以竞争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竞争政策在公共利益上存在高度契合,无论是商标法还是竞争法,其终极目标都是促进公平竞争.正因如此,两者才有可能在实施中得以协调而协调的原则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1商标法以维护公平竞争为核心价值,而维护公平竞争从另一方面来说就是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规定,凡在工商业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条还列举了三类特别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争政策与商标法在公共利益上的高度契合

②在经营商业中,损害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商业活动信誉的虚伪说法;

③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使用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可见,这些被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与使用商业标识尤其是商标有关.因此,禁止任何利用商业标识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实现竞争政策目标的需要,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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