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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八章 附则

发布时间 : 2025-05-10 06:03:00 浏览 808次

商标法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商标法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63.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一章 总 则

商标法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法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商标法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商标法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商标法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商标法第八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