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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对反商标淡化的态度

发布时间 : 2025.05.10 16:04:00 浏览 495

我国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新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泽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增加该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世的需要,履行《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和trips中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的义务,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与世贸规则和《巴黎公约》的保护形式和原则相一致.(董葆霖:《商标法律详解》,中国工商出版社2004年版,第66、2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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