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一条(2025修正版)
发布时间 :
2025.05.10 18: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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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版本,商标法第11条主要讲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版本,商标法第11条主要讲述的内容。大家对于商标法第11条还存有疑问的地方,欢迎拨打司盟企服客服热线177-2743-5985找商标顾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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