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5 修正)
集体商标、证书商标注册和特殊管理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八条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和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商品的标志,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工作和管理工作,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取得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专有权时,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以团体、协会或者和其他组织注册的名义使用的标志,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和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注册申请同一商标,第6条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视为商标注册: (或者仅指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类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