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应当如何规范商标延伸问题
1.司法解释规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22日印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第7、8、9条的规定中25,既规定了不同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之间彼此独立,明确其不具有当然延续关系的一般原则,又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具备相应条件的基础商标商业信誉可以延续,其中明确地规定了该条件是“商标注册人的基础商标需要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相混淆的情况,可以说是“破冰之举”,具有很大积极意义和借鉴意义。理指南》第8、9条的规定实质上是要求基础商标首先需要积蓄一定的能量而且所积蓄的能量能够导致公众区分商标来源,基础商标才能延伸,这与美国司法判例中处理“商标家族”问题的理念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高院《审理指南》的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对商标延伸问题予以专门规范。该《审理指南》存在问题在于:一是仅涉及到注册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延伸问题,没有对未注册商标的延伸问题(即基础商标在未注册即使用而产生了相应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的延伸问题)、驰名商标的延伸问题作出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