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修改全面解读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商标注册也要遵守商标法。在人大会议上,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商标法》作出修改。下面,给大家解读新商标法的修改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严重干扰了市场环境,长期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本次修改参照《民法总则》中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著作权法中关于司法机关民事制裁的规定,明确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的处置。新增内容规定,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可以责令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上述修改将销毁和禁止进入商业渠道作为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大幅度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对其形成了有效威慑。同时,增加的规定与商标法现行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处理手段相平衡,使商标权的保护更加全面。
商标法应该删除加强商标管理的规定(2)
从商标的发展趋势来看,早期商标法确实将商标作为政府和行会控制社会的工具.随着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所具有的经济利益越来越被人们看重,而且政府对经济的监管手段越来越先进,商标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角色逐渐淡化,商标的经济功能越来越凸显,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当然商标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它是消费者购物的向导,需要通过保护商标来防止消费者被误导、混淆或欺骗,因此仍然需要对商标进行一定的管理.《商标法》中的管理条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商标权人的,另一部分是针对社会其他人的.管理商标权人的条款实际上是一种备用条款,正常情况下没有使用的必要,因为维护商标的品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对商标权人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对消费者的意义,商标权人一般会自觉地履行提高产品质量的"法定义务",也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说,商标具有"自我执行"的功能.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商标权人追求短期经济效应,利用已有品牌在市场上捞一把就撤退,《商标法》中规定的管理条款应当发挥其应有功能.《商标法》中还规定了对商标权人之外其他人的管理条款,这种条款实质上是针对商标侵权行为而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