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与专利法著作权法的异质性
第一,由于著作权主体与专利权主体并不都是经营者,很多时候仅仅是一个产权人,因此,我们可以将专利法、著作权法理解为一种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在与竞争法的关系上与其他财产法并无不同,都应受竞争法的约束。相比较,商标权的主体则一定是经营者。我国法律对商标申请人及商标经营者身份没有直接要求,但《商标法》第44条对商标使用的规定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对商标使用的解释实际上暗含了对商标权人经营者身份的要求。说,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商标注册之前可能还不是经营者,但在商标注册后要对商标进行经营性的使用或许可他人进行这样的使用。商标权起源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诉讼。之,在商标权出现之前,对商标的保护已经开始。商标的保护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内容也就是说,商标权源于制止不正当竞争,商标法的制度价值也将服务于反不正当竞争。对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起源进行考察,我们发现,对两者的保护是后于权利而存在的。权和著作权最初是以封建特权的形式出现的。载,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曾授予佛兰德的工艺师约翰?卡姆比在缝纫与染织技术方面的特权。
商标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是在第三句中增加了“经营者”这一法律主体;二是将原条文中“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修改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中增加了“生产、经营者,即改为“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加工、或销售的商品上以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所制作的一种标记,以此证明该商品的特定身份并区别于其他商品换言之,商标是一种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商标的最基本的特性就是其可区分性或者称为显著性,最基本的作用就是用以区分同种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以表明谁应该对某种商品或某项服务负责。者可以凭借商标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之中进行选择,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费者选择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其根本目的或称根本标准是商品的性能和质量,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而并非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上商标所区分的是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生产者、经营者,实质上是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同质量,因此,商标是标示某种商品或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志。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商标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加强对商标的管理,使商标管理在法制的环境中有序运作,面对商标进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确立和保护商标专用。法定程序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不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得使用、冒用该商标。者凭着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认知和了解,通过商标来区别不同的生产者、经营者,从而选择自己信任的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对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信任是基于对商品或服务质量的认识。或者服务的生产者、经营者为了使消费者选择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就必然要努力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搞好后续服务,以维护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信誉。一意义上讲,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的立法宗旨是相互联系的。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商标立法宗旨的体现。商标的管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就有利于减少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从而减少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同时也减少对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旦生产、经营者认真维护自已所拥有的商标的信誉,消费者的利益就有了可靠的保障,加强商标管理和商标专用权保护,减少假冒商标,也就保护了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良好的经济秩序必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立法宗旨的修改情况《商标法》第一条有三处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