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协定中商标复审程序
(1)异议裁定双重复审超出TRIPS协定最低标准义务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及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对异议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这一规定,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内容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的双重复审。IPS协定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要求有关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以及当事人之间异议、撤销等程序的行政终局裁决均应由司法或由准司法机关进行复审。该款并未要求必须给予司法审查,仅提供准司法审查也符合该款的义务要求。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异议裁定进行复审能够作为准司法审查,这种做法已经符合了TRIPS协定义务要求,而再给予司法审查则表明中国承担了高于TRIPS协定最低标准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