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初步审定公告后被异议怎么办?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简称为相对理由),或任何人认为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简称为绝对理由),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对初步审定公告商标的异议。异议人对初步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将要求商标申请人(即被异议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就商标被异议情况陈述事实和理由,进行书面的异议答辩,并作出异议决定。商标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旧法,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异议人的范围、异议理由、异议流程都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与优化调整,对于某些恶意的异议进行了排除,对申请人顺利地获得商标注册更加合理与有利。下的异议应该较旧法条件下有所区别,本文仅对异议的应对进行粗浅探讨,共申请人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