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
1.相同的姓名与文字商标的相同由于汉字有限及传统姓名绝大多数为两字或三字构成,因而姓名相同在我国是司空见惯和大量存在的。字商标的名称取舍与姓名的命名也十分近似都是在有限的汉字里拣选排列、组合,只不过文字商标的字数多少一般没有限制,也没有义务遵循姓啥名谁的一般要求。文字商标与姓名相同的偶然性、可能性很大,这就决定了很多人的姓名权的使用与保护也会受到很大的制约。因为商标与自己的姓名相同就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或者因为他人的姓名与商标相同就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都是说不通的。服装商品上的“李宁”牌商标,是体操王子李宁亲自担任董事长的李宁服饰有限公司所注册的商标,而全国叫“李宁”名字的男女老少,可能有成千上万。不能说“李宁”商标侵犯了成千上万、男女老少的姓名权,也不能说成千上万的男女老少的姓名侵犯了“李宁”牌的商标权。商标权是否损害姓名权、或姓名权是否损害商标权,主要的应当判断商标注册并使用的商品是否致使消费者误以为与自己有某种关系,尤其当商品质量或者服务出现问题时,对于自己的名誉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与商标相同的他人姓名,一旦他人发生了负面的社会影响,是否会对商标的信誉产生不良后果。后者,法律是没有办法采取救济措施的。姓名权是无法强制变更、撤销和中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