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商号)权权利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
(1)企业名称(商号)权侵犯商标权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被其他企业恶意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企业名称(商号)权侵犯商标权。当市场主体使用企业名称不规范时,才有可能侵害他人商标权。突出使用,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字号在视觉上明显区别于企业名称的其他组成部分,如在与他人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字号而这种突出字号的行为则构成了实际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且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可能。在世纪交替之期,广州市花都区的一些经营者在花都区工商局注册了诸如花都新科、金正、爱多、万利达、先科、厦新、步步高等15家VCD影碟机的生产企业。上,花都区的这15家企业与知名的、正宗的影碟机企业并无任何关系,故被称之为“花都机”事件。又有“金华火腿”、“张小泉剪刀”、“吴良材眼镜店”、“蒙牛乳业”与“蒙牛酒业”等权利冲突的发生。是一些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出产名、特、优、新产品的地方,某些企业有意无意地将他人高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的现象尤为突出。台、洋河、双沟等镇的酿酒企业,既使用公有地名、同时又是他人的文字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自2001年以来,在我国陆续出现了所谓的“影子公司”的情况。是某些居心不良的业者在香港等地注册所谓的公司,将外国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商号)登记,然后再许可大陆地区厂商进行产品制造、宣传和销售。有人登记成立“香港耐克鞋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大陆许可生产的运动鞋上突出标注“耐克”字样,与“耐克”商标相混淆。种,同样是在境外将境内企业高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商号)登记,继之许可给境内厂商(有的就是许可给自已在境内设立的企业)进行产品生产和销售,从而使人误认为是商标权人在境外开办的企业生产该产品的假象。香港注册“香港苏泊尔国际集闭有限公司”、“香港皮尔卡丹有限公司”、“香港双沟酒业有限公司”、“香港杉杉服装有限公司”等,所有这些都侵犯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