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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比馒头店遭侵权 不得不走上商标维权路

发布时间 : 2025-03-25 09:28:00 浏览 628次

走在上海的街头,“巴比”馒头专卖店随处可见。

据悉,“巴比”于2003年注册商标,经过14年的发展,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饮公司)的连锁门店已遍布上海及江苏、浙江、广东等地,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和称赞。俗话说树大招风,“巴比”馒头店的生意火热也招来了有心人的“嫉妒”,市场上频频出现冠以“海上巴比”“巴比大包”等名称的门店,中饮公司不得不走上商标维权之路。

巴比馒头店遭侵权 不得不走上商标维权路

中饮公司与其他企业围绕“巴比”相关商标“过招”,“巴比大包”案并非首例。早在2006年12月,中饮公司董事长刘会平获准注册了第4167000号“巴比”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包子、粽子等第30类商品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2010年11月引证商标转让至中饮公司。

随后,中饮公司方面又分别于2013年4月及2014年11月核准注册了第8053976号与第8053988号“巴比馒头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与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

在收集举证材料的过程中,巴比馒头店发现商标侵权方是上海详锐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下称详锐公司)与新翔公司,2011年10月,详锐公司获准注册了第8742231号“海上巴比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包子、糕点等商品上。

2015年1月,详锐公司将其许可给新翔公司使用。

2012年,中饮公司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申请,但没有获得商评委支持。中饮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关于维持争议商标注册的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商评委与详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提起上诉,但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2015年,商评委就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除了上述案件外,中饮公司还提出应判详锐公司的第8752449号“人气巴比”商标无效,商评委表示支持。

自“巴比”品牌创立以来,中因公司一直在进行积极维权,在商标维权中,中饮公司表示,很多商标侵权的行为都是因为当事人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所造成的。司盟商标转让网小编呼吁各企业和企业法人一定要将自己的商标问题重视起来!不能置之不理,置之不理就等同于放纵!

“经过10余年经营,‘巴比’馒头的品牌价值是由我们对产品精益求精、对品牌着力打造所逐渐积累起来的。我们将会不遗余力,积极维护自身商标品牌权益。”中饮公司董事长刘会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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