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侵权的行政执法及行政诉讼(一)
发布时间 : 2025-03-25 09:36:00 浏览 164次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侵权的行政执法及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具体职权有哪些?行政执法相对于民事诉讼有哪些优势?我国是否应当强化行政执法?下面就和司盟企服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商标法》第61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商标法》第62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这里以“汇丽”商标案为例。
(一)基本案情
经上海汇丽集团(注册商标“汇丽”“中远汇丽”“Huili”的权利人)举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于2012年3月30日立案调查发现,晖丽公司委托运来公司、华民公司生产标识有“中远汇丽”“Huili”“香港中远汇丽公司”标志的涂料,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认定晖丽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非法经营额共计242525元,对其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4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晖丽公司不服处罚决定,提起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了处罚决定。晖丽公司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且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期限长达一年,程序违法。该案历经一审和二审。
(二)判决内容
二审法院认为,晖丽公司设计“中远汇丽”和“Huili”标识,委托案外人印制彩印膜、生产塑料桶和贴膜,并对外销售标有“中远汇丽”和“Huili”标识的成品桶涂料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商品来源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本案案情复杂,检查总队在延期30日后仍不能及时处理,故在集体讨论后,决定继续延期,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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