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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免责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6.19 10:49 浏览 149

商标侵权豁免条件是未使用辩护和法律来源辩护,未使用辩护,主要是指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只要三年没有实际使用,当事人有这样的商标权利已经搁置,那么商标侵权豁免的条件是什么呢?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为您回答。

一、商标侵权免责的条件是什么?

商标侵权的免责条件是存在未使用的抗辩和合法来源的抗辩。未使用抗辩主要是指当事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当事人拥有的商标权已被搁置,三年内未实际使用,因此可能存在这样的免责理由。注册商标不使用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前三年内提供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注册商标在前三年内实际使用,也不能证明侵权造成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侵权免责的条件是什么

二、如何认定自己的商标被人侵权

认定自己的商标被人侵权的情形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是什么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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