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承包加工具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承包人应当审查定作人是否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未履行注意义务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承包人与定作人构成共同侵权,并与定作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代理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为您回答。
一、代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商标的使用:“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上使用商标,或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该规定仅定义了商标使用的对象和范围,并没有指出商标使用的目的。笔者认为,在执法实践中,如果看不到商标贴在商品、商品包装等载体上,就认定为“商标使用”,还应考虑“使用”的目的。
从使用目的来看,《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应当是为了实现商标功能的使用。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所指的使用,应当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
在定牌加工中,加工方根据客户要求将商标贴在商品上。这种附加行为只是加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而不是“使用”商标。加工方仅根据加工合同收取一定的加工(劳动)费,加工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客户,并由客户销售。委托人是真正的商标使用者。加工方未超过定牌加工合同要求的数量和范围的加工产品,不得通过使用商标获得收入,不得通过使用商标损害客户(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在定牌加工过程中,加工方在商品上粘贴商标的行为不是实现商标功能的商标使用行为,也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二、商标侵权追诉期限
商标侵权追诉期也就是诉讼时效是三年。侵权责任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民事诉讼时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起算。如果受害人向侵权者主张权利,则时效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三、侵权商标法赔偿标准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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