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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6-19 05:21:48 浏览 420次

如果商标申请成功,商标的使用权属于申请人。如果其他人使用该商标,则属于非法侵权行为,但许多人对该侵权行为了解不多,那么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什么呢?以下是司盟企服小编介绍相关知识点。

一、侵犯商标专用权有哪些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什么

二、商标侵权构成要件?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三、名字相同,商标不同,算侵权吗

若产品名称含其他人商标名称需分情况认定是否侵权:

1、他人商标名称已成为相应产品通用名称、特有名称的;这种情况下,由于已成为产品通用名称或特有名称,不再具有显著性,同时也是商标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在此情况下就不存在侵权问题。

2、商标名称并不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商标名称没有因为使用不当而成为产品通用名称的情况下,同时商标专用权仍在法律保护期限内,在产品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名称,则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