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商标侵权承担的责任
发布时间 : 2025-05-16 05:55:00 浏览 173次
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行政罚款等就是商标行政执法中侵权人承担的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侵权人进行的行政处罚,2013年《商标法》提高了处罚额度,行政罚款根据违法经营额确定,可达到25万元。
商标法实施条例》还进一步规定,在计算违法经营额时,应该考虑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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