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侵犯香港注册商标的例外情况
发布时间 : 2025-05-16 06:24:00 浏览 187次
依据香港《商标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对香港注册商标的侵犯:
(1)若某商标已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进行了香港商标注册,如该商标是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用的,则该项使用不属侵犯另一香港注册商标。

(2)以下使用只要是按照在工业或商业事宜中的诚实做法做出,则不属侵犯注册商标─
(d) 因有需要显示某货品或服务的原定用途(例如作为附件或零件之用)而使用该商标。
(3)凡任何人在香港于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使用任何未经香港商标注册的商标或其他标志,而该人或其先前的所有权持有人在下述日期(两者中以较早者为准)之前的某日起已在香港持续如此使用该未经香港商标注册的商标或其他标志─(a) 某香港注册商标在香港首次使用的日期;及(b) 该香港注册商标在香港的注册日期,则该项使用不属侵犯该香港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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