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虽然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职责,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职权和手段是十分有限的,致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打击不力,往往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打不疼”、“打不狠”。解决上述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商标法》在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方面加大了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