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独立地位
①商标使用行为在商标侵权理论和实务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然而由于其概念的抽象性、法条规定的概括性和不完备性,商标侵权使用行为的要件地位和界定方法一直“迷雾重重”。学术界大概十年前就商标侵权使用行为的要件地位引发过较大争议。rgrethBarrett教授主张商标侵权构成中的商标使用行为必须是一种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能够使消费者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使用者单纯的使用意图并不足以构成侵权性使用行为;Dogan教授和Lemley教授提出,由于高度的事实依赖性,混淆可能性标准不能帮助商标侵权案件的早期解决,商标使用行为的要件地位能够促进案件审理的早期解决;还有教授指出,尽管商标使用行为无法担当治疗商标法各种疑难杂症的灵丹妙药,却是过滤“非商标侵权行为”的有力制度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