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解决的途径
一是双方都不愿意协商解决的。二是单方不愿意协商解决的。三是双方同意协商但协商不成的,也就是说三种情形任一发生都将使纠纷直接进入诉讼解决程序或者行政解决程序。在双方都同意协商解决并不损害社会的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且协商成功的条件下,才暂时不需要启动其他程序。这一条件是十分严苛的,而且,双方如果再就同一问题发生纠纷,仍然很可能再进入其他程序。基层执法部门根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往往容易陷入这样的误区,即,既然《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协商解决,那么工商部门对商标侵权行为只能消极等待商标权利人或者商标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才能处理,既而得出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力削弱了或者无权主动查处了的结论,显然这是一种误解。要结合法律的特色和立法精神来理解法律,我国《商标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律,但是,其已经绝不仅仅是民事法律,其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十分丰富,从大的方面说,《商标法》中既有民事法律规范,也有行政法律规范,还有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看到,在整个民法之中,行政权力直接干预的现象比较罕见,公法色彩并不浓厚,其保护原则和具体制度以自治原则为主。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却是公化了的私权,这直接导致了其保护原则和具体制度的二重性。观点虽然认为知识产权是私权,但其保护对象,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而且还关系到他人以至社会公共利益。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为寻求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一些国家包括我国公权力广泛介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图协调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这一点在《商标法》上的体现非常明显。对法律的理解不能断章取义,要结合相关条款对法律进行综合理解。看到《商标法》第54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权力,执法机关既可以经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也可以应他人的请求或直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作出这些规定的意义不仅在于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还在于保护他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这样的特殊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