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商品装潢是否构成侵权
2010年下半年,甲制药厂发现市场上正在出售乙制药厂生产的另一种人参蜂王精口服液制品,使用的商标是“东神”。东神”商标的下部印有五分硬币大小的图案,图案由交叉的橄榄枝所组成的圆环,国环中A形花瓣的构成,与甲制药厂在同类的保健品上使用的图案形状、大小、位置均相同。神”人参峰王精口服液制品投入市场后,甲制药厂很多原有特约经销商纷纷致电询问“安怡”产品和“东神”产品之间的关系。甲制药厂的产品出口额和国内市场销售都急剧下跌。甲制药厂准备以乙制药厂使用“安怡”注册商标作为商品装潢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制药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品、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评析众所周知,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制药厂所核准注册的商标便是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商标由椭圆形外框和框内的A形花瓣图形、“安怡”的中文及拼音标志组成,其中图形中的A形花瓣具有显著性,乙制药厂所销售的产品中使用的图形由交叉的橄榄枝所组成的圆环,圆环中由A形花瓣构成,两者非常相似。药厂对“安怡”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乙制药厂在所生产的同类商品上,使用了与甲制药厂相仿的装潢标志,会使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与甲制药厂的同类产品存在联系,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其行为侵犯了甲制药厂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法院可以根据甲制药厂的请求,判令乙制药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品、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