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或决定在商标注册、商标异议或争议、商标撤销等问题上,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决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或决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或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类情形第一类是《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对申请注册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