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和思考
尽管近年来随着我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在商标领域不时出现一些高额赔偿的判决,并且很多时候被宣传为商标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案例,但其中有个别往往只是基于其侵权规模和侵权持续时间等客观因素而计算出的或是在法定赔偿限额之上进行赔偿额酌定的方式而确定的高额赔偿,并没有直接适用商标法第63条第1款第2句的加倍条款。在目前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体系中,通过酌定赔偿或者返还侵权获利的方式计算出的赔偿额是否具有惩罚性,这本身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于我国目前各种官方文本中的表述及主流的观点,商标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应当限制在适用商标法赔偿额加倍的条款做出的损害赔偿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