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2月,原告再次与被告交涉将被告使用的“南京张某泉不粘刀”和“中国江苏南京张某泉”钢印一枚交有关部门封存。诉称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1万元。告诉称菜刀上打印“张某泉”字样是为了产品进入市场,便于消费者识别,不构成侵权行为。判决被告南京张某泉刀具厂立即停止在其新产品菜刀及外包装上打印“张某泉”和“南京张某泉”标识的侵权行为:被告南京张某泉刀具厂赔偿原告张某泉剪刀厂经济损失1万元:驳回原告指控的被知识链接告侵犯其名称权的指控。判断:这是一起关于商标专用权的案例。依据与分析要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