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定和免责
首先明确,混淆是指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对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产生了错误认识,重点在于对产品、服务提供者的误认,故笔者认为,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应以误认而非混淆为侵权要件,即将涉案商标误认为证明商标,从而将该产品与证明商标产品的原产地、品质建立联系;但考虑到商标保护范围逐渐延伸,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体系逐渐完善,混淆原则的概念要广义看待,混淆从最初的商品来源混淆,扩展到关联关系混淆,并逐渐发展出初始兴趣混淆、售前混淆[2]等多种类型,故司法实践中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适用混淆原则予以解释是合理的。要明确的是,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件中,混淆应理解为对产地及相关品质特征的混淆,而不是对商品提供者的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