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取得方式
1.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人们如果想取得商标权,就必须按规定先向商标主管机构申请注册,在获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想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或者近似的商标,那么谁先申请并且获得了注册,谁就享有这一商标的商标权,另一个申请人则无权使用这一商标。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原则下,商标权的获得与商标的使用与否是没有关系的。就是说:
(1)即使商标以前没有被使用,只要经过注册,申请人仍然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
(2)商标使用人可以在注册之前就先行使用商标。
(3)未注册商标如果不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使用人也可以继续使用。
2.使用在先原则
所谓“使用在先”原则,是指按规定商标权归属于首先使用商标的人。一原则之下,如果发生关于商标权归属的争议,那么判断的标准就是看争议人中间谁首先使用了该商标。
一些国家或地区采取使用在先原则,像列支敦士登商标法规定: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的法律保护,并可要求撤销他人已经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很多实行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或地区,商标注册制度也仍然存在。人们办理商标注册手续,更多的是为了方便商标管理机关对商标使用情况的掌握和管理,注册仅仅起到公示和证明商标权存在的作用,同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并没有什么关系。有些国家还规定,没有经过使用的商标是不能申请注册的,或者注册经获准后一段时间申请人必须提出使用证明,否则注册无效。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是指注册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的折中运用,是注册获得和使用获得两种制度并行,人们通过这两种方式都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
在这一原则下,商标权原则上属于商标的在先注册人,但实际的在先使用人可以在注册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商标注册的申请。过了法定期限,而又没有人提出撤销申请,那么在先注册人就取得了完全的商标专有权。是说,一个人如果首先使用了某一个商标,虽然没有经过注册,但仍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使用在先为理由,对抗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牙商标法规定:商标经核准注册以后,在3年内如果没有人对注册商标提出异议,3年期满后,商标注册人就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如果3年内有在先使用人提出异议,主张注册商标与其使用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那么该注册商标就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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