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商标权保护行政先决制度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工商企业之间所发生的商标争议、商标侵权案件的受理、评定和评决等各个环节,基本上以192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文内容来操作、审理,《商标条例》失去其效力。对于新政权而言,如果完全照搬旧法,不仅法律效力易起疑议,也无法应对新的复杂局面。由于厂商呈请商标注册和补行商标注册迅速上升,对于当时兼管政府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全国注册局来说应接不暇。这年(1928年)十一月份,经审定的商标有一百七十四件,而经注册的商标,包括补行注册商标,竟有九百六十件之多”。种背景下,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根据当时商标法律专家对《商标法》的修订意见,决定制定新的《商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