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国家依使用和注册原则确认商标权
使用人的商标权限于使用所达到的地区,而且必须是已经实际使用,不能是象征性地使用。使用原则的国家和组织有:非洲知识产权联盟、阿尔巴尼亚、安提瓜、澳大利亚、巴哈马群島、塞浦路斯、多米尼加联邦、厄瓜多尔、斐济、冈比亚、巴林(当地)、盂加拉、巴巴多斯、文莱、布隆迪、加拿大、约旦、肯尼亚列支敦士登、马拉维、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求斯、加纳、英国、圭亚那、海地、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拉克爱尔兰、牙买加、沙捞越、塞舌尔群岛、塞拉利昂、新加坡、苏里南、瑞士、坦桑尼亚、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安的列斯群岛、新西兰、尼目利亚、巴基斯坦巴拿马、非律宾、波多黎各、卢旺达沙巴、乌干达、美国、托伊尔、赞比亚等。
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指注册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使用权的范围。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范围以注册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为准。商标权人在实际使用其商标时必须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否则,就会面临被商标局撤销的行政处理。擅自改变被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将不受《商标法》的保护。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是指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注册的商标和被核定的商品类别为依据。不得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侵权。如果他人在“非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标,除驰名商标外,不会构成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