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法律依据和方式
(1)《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冲突确定了有限制的解决条件。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两条规定,直接规制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与商号可能造成的市场混淆,因为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实际上是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的文字与商标的文字的冲突。理解和适用以上规定,对将他人驰名商标的文字要素作为企业名称的商号登记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