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取得原则
(一)注册原则,各国商标法对于商标专用权之取得,基本采取注册主义。以鼓励商标之创设使用人及早申请商标注册以纳入管理而外,尚可避免孰先使用之证明上困难。为注册主义之优点。原则是指按照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商标专用权归属。一种承认商标专用权与商标注册同时产生效力的原则,即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取决于申请注册的时间,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考虑商标有无使用的事实。注册是一种法律事实,是获得商标专用权必经的法律程序,凡未经注册的商标,一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使用在后而申请注册在先者能取商标专用权,而使用在先者,但申请在后的,亦无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原则的优点在于申请注册需要书面形式,申请时间有据可查,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者,就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即可将商标专用权授予先申请者。原则能起到促使商标使用人及时申请注册的作用,以避免被他人抢先注册而导致法律不准许其再使用该商标的后果,这对企业商标管理工作极为有利。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专用权取得采用注册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