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1)何为不正当手段所谓不正当手段,主要指使用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也即申请人具有企图窃取他人劳动成果(他人进行商标创意的智力劳动,以及通过使用商标过程中投入的宣传、推介而凝结在商标上的商业信誉)的主观恶意。种意义上讲,只要商标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这种恶意,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不正当。行为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具有主观恶意,而是将自创的商标通过申请注册来得到法律的保护,则即使该商标与他人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同,也不能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异议人如依据本条款提出异议,首先就必须证明被异议人具有主观恶意。观恶意较难由直接证据予以证明,通常需要异议人举出相关的客观证据进行推理。而言,举证重点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