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详细解释了商标恶意抢注的7种常见形式:1、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这是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