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价,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一方面有商标注册人恶意的主观证据:如与纠纷商标有关的双方货物及往来信件,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并根据商标法第45条将争议提交商标审查委员会,当事人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文件时,当事人正在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在先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