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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管辖法院有哪些?

发布时间 : 2023.06.15 17:50 浏览 211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都会遭受商标权、商标合同纠纷或商标所有权纠纷等问题。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他们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诉讼管辖法院是什么?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将为您回答这个问题,我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商标诉讼管辖法院有哪些?

(1)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裁定的行政案件和商标局作出的商标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商标侵权案件区域管辖规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的民事诉讼,由侵权实施地、侵权商品储存地、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可以选择人民法院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名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名被告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侵权实施地的人民法院只对其中一名被告提起诉讼有管辖权。

商标诉讼管辖法院有哪些?

二、商标行政诉讼的受理规则

在法律、法规的层面上,人民法院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中,既应尊重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行政裁决时的事实状态,原则上一般不宜随意接受新证据,同时又要兼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对于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避免行政相对人丧失救济途径的情形,也要有条件的进行采纳与接受。

然而,由于司法实践中认识的偏差,往往导致个案的差异性明显,造成当事人的“无所适从”。由此,笔者试图从商标授权、确权纠纷事由“类型化”的视角,对诉讼新证据的判定规则提出一种新的分析方法。

所谓商标授权、确权纠纷事由的“类型化”分析方法,即将商标授权、确权纠纷事由进行类型化分类,从各个法律规范的内在价值进行判断,以其中的具体法益及目的归属为判定依据,兼顾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在不同类型的纠纷中对诉讼新证据应否予以接受进行认定。

具体而言,就是首先按照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将商标授权、确权纠纷事由按照绝对条款与相对条款进行划分,在相对条款中再以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商标权无效宣告复审行政纠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等进行分类,确定出各个具体类型化案件诉讼新证据的采纳规则。

三、商标诉讼案件类型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用“列举加兜底”方式,明确了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包括: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以及其他商标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第三条,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与商标有关的行政诉讼

主要有两大类。

一是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与商标授权确权有关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是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此类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从其规定。

(二)与商标有关的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三类与商标有关的罪名,分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这些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侦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被害人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察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被害人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假冒注册商标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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