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商标法第4l条、宣告无效(撤销)登记商标,即侵犯他人在先申请登记(第二十八条第商标法)和其他在先民事权利(第三十一条第商标法),而商标局不得以依职权宣告为由保护在先权利,(无效、后果可能不同撤销原因发生在取得权利商标之后,该商标无效已被注册为恶意侵犯知名商标权利,在先债权人的无效宣告权利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包括侵犯权益(第商标法条第13款)、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委托人或代表人(第商标法条第15款)、不当使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第商标法条第16款)、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商标 (撤销期限不同如果发生撤销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