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维持登记商标或者申报登记商标无效的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无效的登记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审判程序当事人中的商标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申报登记商标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审判程序的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我国商标管理部门可以对侵权人提出的商标侵权情况作出商标 无效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