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维持登记商标或宣告登记商标无效的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登记申请商标无效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在先权利持有人或利害关系方可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在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作出无效决定,如果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求委员会宣告登记商标无效,商标主席团作出宣告登记商标无效的决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审判程序当事人中的商标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委员会商标评审在收到申请后,当事人如果你对委员会商标评审的决定不满意,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