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
我国历史上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曾作出过不同的规定。1950年颁布的《注册商标暂行条例》曾规定:“商标从注册之日起,注册人即取得专用权,专用权的期限为20年。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白核准注册之日起至企业申请撤销时止”,而“外国企业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期限,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则上根据注册人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互惠协定作出决定,按外国商标在其本国注册的有效期计算。计算方式造成外国人与我国人之间、外国人之间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不同,其计算方式也非常复杂、烦琐。我国后来又规定外国商标在我国注册的保护期限为10年,但仍存在本国商标与外国商标保护期限不一致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