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最早的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行章程》和国民党时期的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二十年,在我人民解放战争时期冀中解放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也是20年,但陕甘宁边区政府则规定为5年。解放后,1950年颁布的第一个商标法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中规定为20年,而在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自核准之日起至企业申请撤销止。二条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期,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是说,一个注册商标有两种不同的待遇,如果是国内企业,可以无限期地使用;如果是外国人则要受到时间的限制。规定,容易造成许多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