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解不伤“面子”,有些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发生,行为人是非故意的。说在侵犯商标权纠纷中,过失侵权比较普遍,比如因商标近似构成了侵权、外观设计相近似构成了侵权,都可能是由于过失引起的。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出发,对侵权行为应予禁止,但对侵权人而言,有时显得不太公正。一味强调判决停止侵权,赔偿由于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时就很难接受。经过庭审,被告人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之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同意调解结案,或者订立许可合同,向权利人支付费用,或者主动停止侵权行为。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伤侵权行为人的“面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