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
所谓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是指申请注册商标的人,自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日起,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专用权,这个期限就是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世界各国几乎都对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时间,但各国对其期限的规定又是不同的。有的国家规定为20年,如美国、西班牙、瑞士、意大利、厄瓜多尔、菲律宾等国;有的国家规定为十五年,如捷克斯洛伐克、伊拉克、叙利亚等国;多数国家规定为10年,如苏联、日本、联邦德国、法国、希腊、泰国、瑞典、丹麦、挪威、比利时、罗马尼亚等国;有的国家规定得很特殊,如多米尼加规定有效期为5年、10年、15年、20年,由注册人自由选择,仅收费标准不同而已;黎巴嫩则规定为15年、30年、45年、60年,由申请人在注册时选择;而匈牙利规定在商标注册之后使用的有效期一直到商标所有人允许他人使用该商标为止,实际上是一种无期限的长期保护。
